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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
为劳动者提供详尽的与社会保险、工伤保险相关的法律操作指南
在车辆挂靠关系中,被挂靠人向挂靠人收取挂靠费,应与挂靠人共同承担经营运输风险,仅以协议约定不能免除其作为被挂靠人应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被挂靠单位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主张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观点一: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的,在停工留薪期间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用人单位以侵权人已向劳动者赔偿误工费为由,主张无需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错过工伤认定时间,劳动行政保障部门不予工伤认定,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以未经工伤认定为由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类案件,人民法官应行使释明权,告知劳动者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起诉讼。当然,如果取消此1年期间之后,用人单位视为认可该工伤,则劳动者要求工伤待遇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实务中经常遇到劳动者使用假身份证或者他人身份证以他人名义投保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理赔时,社保机构发现劳动者使用假身份证而拒绝理赔。由于社保部门拒绝理赔,劳动者于是起诉用人单位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此有几种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对于应由社保机构理赔的那部分工伤待遇,因社保部门拒绝理赔全由劳动者使用假身份证造成,故应由劳动者本人全部承担。对于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哪部分工伤待遇,根据双方的...
      这种情况实践中发生的不多,但处理起来也比较棘手。因劳动者原因未能及时投保工伤保险的原因主要有劳动者身份证号码与他人身份证号码相同,社保部门要求必须要有劳动者当地公安机关出具 证明,证明其真实身份,才可以为其投保,而劳动者没有及时取得老家公安机关的证明或正在办理证明的过程之中,发生工伤事故。对于这种情况,用人单位不属于故意不投保工伤保险,故如果让用人单位承担全部损失,好象有违公平...
工伤赔偿和医疗保险尽管是两种不同类型的保险,但我国法律规定不能同时适用,同时法律规定对于违反医保办法报销规定的行为,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支出,并处以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在企业用工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出于节省费用等各因素的考虑,没有为员工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而是以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来替代工伤保险,试图以此分解货转移其工伤赔偿责任。那么,用人单位在为员工投保了商业性人身意外保险后,能否以此为主张免除工伤保险责任而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呢?
职工受伤后与雇佣单位就赔偿事宜私下达成调解协议,其获得的民事损害赔偿金额可能低于工伤保险赔偿金额。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权利,仅以职工签订调解协议并领取损害赔偿款为由,不再进行工伤认定,可能损害职工的法定权利。2.职工在认定工伤、鉴定劳动能力后,若通过调解实际获得的医疗费、损害赔偿款少于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权要求补齐。
参考案例:《刘彩丽、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政府再审行政判决书》,案号:(2021)最高法行再1号。裁判要点:“包工头”因工伤亡,与其聘用的施工人员因工伤亡,就工伤保险制度和工伤保险责任而言,并不存在本质区别;“包工头”及其招聘的职工因工伤亡时,均应由违法转包、分包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3条第1款第5项: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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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则理作为国家安全法治发展研究院科研合作单位,成立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奠定了案件研究领域的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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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则理结合法学理论及裁判实践,积极论证并协助相关部门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裁判问题,为司法审判制度的进步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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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则理在多地仲裁委的支持下,在北京、广州及武汉设立民商事调解中心,实现律师服务与仲裁调解的有机结合。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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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欢

主任律师/仲裁员/调解员

擅长:金融、合同、建筑工程,特别是企业顾问、企业裁员、劳资纠纷、工伤事故等纠纷案件

刘胜飞

副主任律师

擅长:重大、疑难复杂婚恋婚姻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尤其是婚前法律风险防控及婚后财产处置

马振涛

副主任律师/党支部书记

擅长:劳动争议、人身损害、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治理、公司合规化审查

我们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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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平均每年通过诉前谈判达成的劳动争议和解案件高达500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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