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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
为劳动者提供详尽的与工伤认定相关的法律操作指南
请假回家,路途遇上车祸,也是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小田在一家足浴馆上班,平时负责招聘工作。这天,小田和同事在一个广场上摆起了招聘展位,准备招聘一批新员工。中午时分,小田想去上厕所,就匆匆离开展位。没想到,这个厕所上出了大麻烦,让小田身心俱损。原来,小田几经寻找都不曾找到公共厕所,在注意到附近有一处工地后,他决定到里面去看看。
老张是某保安公司的一名员工,被派驻到某汽车公司担任安保工作,通常工作时间是上午7点到晚上19点。事发当天,该汽车公司定于晚上19点在饭店组织员工年夜饭聚餐,也邀请了老张和其他保安队员一同参加。傍晚,经保安队长同意后,同班的队员和老张相继提前下班。不料,老张在骑车回家换衣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幸受伤进了医院。经交警部门认定,老张不负事故责任。
2020年1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个文件涵盖的范围为:医护人员、相关工作人员。
【案情回放】2016年1月,小明进入博美公司工作,担任操作工。2017年7月6日,小明在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2017年8月2日,小明将事故认定书交给了博美公司工作人员,要求公司为其办理工伤申报事宜。因小明没有提供完整的工伤申报材料,博美公司前前后后为小明办理了五次工伤申请均未申报成功。
2020年9月,小张入职某物流公司从事骑手岗位工作。同年10月,物流公司为小张投保雇主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10月24日上午10点多,小张骑电动自行车时与另一电动车发生碰撞,肇事驾驶员逃离现场下落不明。事故造成小张左肩部骨折,经鉴定伤残等级为九级。
王某系甲公司员工。2019年12月31日晚上19时左右,王某在饭店参加完单位聚餐后返回单位上班途中,步行至香樟大道于海棠路交口南100米附近时不慎被电动车刮碰受伤。2020年3月18日,王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高新人事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王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甲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劳动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了法定的工伤情形,其中一项是上下班路上发生非己方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实践中有新的情况,即公司给员工提供了宿舍,员工却不住,擅自租了离单位更远的房子,距离的增加导致上下班发生交通事故概率的增加,如果此时员工上下班来往租赁房屋的路上发生非因己方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裁判要旨: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俗称“包工头”),该组织或者自然人(“包工头”)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朱啸轩,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那么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的,单位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如东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上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2020年9月,被告张某驾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如东县掘港镇电大路东沿交叉路口,遇有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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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则理在多地仲裁委的支持下,在北京、广州及武汉设立民商事调解中心,实现律师服务与仲裁调解的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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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欢

主任律师/仲裁员/调解员

擅长:金融、合同、建筑工程,特别是企业顾问、企业裁员、劳资纠纷、工伤事故等纠纷案件

刘胜飞

副主任律师

擅长:重大、疑难复杂婚恋婚姻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尤其是婚前法律风险防控及婚后财产处置

马振涛

副主任律师/党支部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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