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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为劳动者提供详尽的与工伤赔偿相关的法律操作指南
本案即涉及外卖员发生交通事故后与用人单位存在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如何把握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的赔偿规则以及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能否冲减工伤保险责任,是本案值得探讨研究的重点。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后待遇享受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凡是职工在上下班必经路线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后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无论该职工及其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该职工都应认定为工伤,并享受有关的工伤待遇。
发生工伤事故时,特别是没有投保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为了减少其责任,会要求与劳动者签订一份工伤补偿协议,承诺赔给劳动者一些钱,但要劳动者放弃索赔的权利,并订立一些双方权利义务终结,双方不得就之前的劳动关系再主张任何权利的条款。
后续医疗费是职工在用人单位用工期间因工伤致成的。一般情况下在工伤理赔时,有鉴定机构对后续医疗费的金额作了明确鉴定意见的,后续医疗费一并纳入工伤理赔范围;但有时工伤鉴定机构未能对治疗工伤的后续医疗费写入鉴定意见,在工伤理赔时就未纳入理赔范围。后续医疗费(比如在工伤理赔时对职工受伤后植入其体内的内固定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取出,在取出时就会产生)是工伤治疗的必要支出。
【案情】高某系某超市员工,其在外出工作时与第三人周某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周某负全部责任。高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高某与周某及保险公司达成了赔偿协议。高某被认定为工伤,并经鉴定为伤残十级。
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职工受伤后,怎样才能使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最有效的保障呢?在工伤赔偿中不可忽视的一点,就是要把握好工伤认定、鉴定、赔偿过程中的7个重要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职工同时在两个单位工作的情况,发生工伤时由为之工作的单位作为责任主体(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本案提醒用人单位,只要开始用工,劳动关系即成立,哪怕上班仅一天,如主张未曾录用劳动者,则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如面试记录、不录用通知等;劳动者应当注意,在没有劳动合同、社保记录、工资流水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考勤记录、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间接证据也能起到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作用。
基本案情葛某锋是来自山东省平原县恩城镇的农民工,2019年3月15日,其在某建筑公司施工的某项目工地安装钢结构时不慎从高处摔落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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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金融、合同、建筑工程,特别是企业顾问、企业裁员、劳资纠纷、工伤事故等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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