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400-08-333-08
方则理成功案例:陈煜杰与深圳市豪气派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粤0105民初15561号 案 由: 劳动争议 裁判日期: 2020年01月01日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0105民初15561号 原告:陈煜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凤雯,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豪气派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文华。 委托代理人:林嘉丽、刘胜飞,均是广东方则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煜杰诉被告深圳市豪气派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颜凤雯,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林嘉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由于我怀孕时胎盘低,所以于2018年4月19日通过工作QQ跟被告的人事主管申请提前休产假,准备2018年5月底回去休产假。2018年7月2日,我收到被告支付4000元的产假工资,但是到了8月3日,被告迟迟没有把产假工资转给我。我通过微信联系了被告人事主管,但答复是被告公司只有一个月的产假。由于被告未及时足额向我支付劳动报酬,故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的产假工资25000元;2、被告返还扣除的押金2500元;3、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500元。 被告辩称:我方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2018年5月底,原告在没有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不辞而别,属于自行离职,双方在2018年6月1日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在仲裁阶段,原告也多次陈述,其在2018年5月底前没有通过书面形式向我方提出休产假的申请,也没有向我方提交相关医疗检查报告,也未告知我方开始休产假的具体日期及结束休产假的日期。因此我方并不知道原告在2018年5月底需要休产假,2018年6月之后我方不应支付原告的生育及产假待遇;2、我方已经将结余工资全部支付给原告,现不拖欠原告任何报酬;3、原告因个人原因不辞而别属于自行离职,不符合劳动法第46条规定,因此我方无需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裁决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曾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18年3月22日止,共计12个月;本合同试用期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4月22日;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电商淘宝岗位工作;甲方依法制定员工工时、休息和休假制度;乙方须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工时、休息和休假制度,并按照规定上下班;乙方依法享有的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乙方试用期工资标准为5000元,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标准按甲方依法制定的薪酬管理办法执行;甲方于每月15日以货币形式,按照公司规定的月工资标准足额向乙方支付上月工资,如遇节假日则提前一天或延至节日假满;每月15日以货币形式向乙方足额支付上月实发奖金(即销售提成);乙方如果对甲方发放的工资表示异议,则应在工资结清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书面提出,超过时间则视为无异议;等。 2018年12月3日,原告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支付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期间的产假工资25000元;二、被告返还扣除的押金2500元;三、被告支付劳动关系解除经济补偿金7500元。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仲裁委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穗劳人仲案【2018】8081号《仲裁决定书》,认定:原告的入职时间为2017年3月23日;双方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固定工资为5000元/月,2017年年底变为固定工资4000元/月+提成,一个月工资约5000元;最后工作日为2018年5月31日。该委认为:即使原告QQ聊天对象是被告的人事或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小姨,原告在QQ中的陈述没有明确休假开始时间以及回来上班时间,也没有与被告商量、请示的意思表示,而是向被告表达自己单方面的决定;凭常理判断,应理解为原告想回去生娃,不再上班,而不是理解为向被告申请休产假。故该委采信被告的主张,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因原告自行离职,于2018年6月1日起解除。被告表示:其2018年7月2日支付给原告的4000元包括2500元押金和给原告生小孩的1500元营养费,该委予以合理采信。故驳回原告的全部仲裁请求。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 原告就其主张还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原告和海霞的QQ聊天记录,2018年4月19日,海:上次听你和李青说,你到时候可能要回老家生产……就是不知道你那边工作都(到)时候是怎样安排的~不管你的决定是什么,我们都尊重你,但是能和我们大家继续共事的话,我们真的会很开心;元:现在六个多月呢,暂时是打算六月初回去的,公司是有产假的吧?海:是啊;原:如果身体是允许的情况,我想上到下个月,然后回去生娃;海:好的,自己要照顾好自己,就是月份大点自己有点累,在公司上班累的话,可以适当的走走活动活动,或是趴在桌子上面休息下;原:好的;海:你回去了可以把你手上的工作安排给洁梅那边,她那边可以搞定吗?原:主要是看公司后面事情多不多,如果只是上款,偶尔装修一下,洁梅也可以。2、原告和海洋.星辰的微信往来,2017年12月24日,原:在么,我跟李青请了一个星期假,明天不上班;海:好的;2018年8月3日,原:海霞在忙吗?想问下工资是不是忘发了?海:忘记跟你说下,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产假暂时定的一个月;原:劳动合同上不是128天吗?海: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来的。3、2018年1月19日和2018年4月12日的B超报告。4、《工资发放记录》、工资银行流水及支付宝转账记录。5、原告与A~青丫头的微信往来内容,其中2017年12月24日,原:我要请几天假呢,今天去医院了,测出怀孕,但是有点不太好,(广州市白云区人民医院入院通知单的图片);青:好的,你先休息两天,去医院了吗,严重吗?原:可能不止两天呢,想先请一星期,每天都要打针吃药。 被告质证表示:对证据1、2、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无法确认聊天人员的真实身份,因为公司规模较小,任何事项均是通过法定代表人批准的,被告不确认原告2017年12月份的请假事项,被告没有拖欠原告工资及没有主动辞退原告,原告离职是其个人原因;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确认,该证据原告从未给过被告,不能证明原告向被告提出休产假的申请,假如原告预早产,也需医院另外出具证明,应该属于病假并非产假;对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证明内容不予确认:原告的工资从2017年底变为固定工资4000元加提成,被告均无拖欠原告工资,且在仲裁阶段原告也已经确认被告从未拖欠2018年5月前的工资,也未要求被告支付2018年5月份之前的拖欠工资。 原告于2019年6月19日提起本案诉讼。诉讼中,原告表示:其于2018年8月3日生育了小孩,但没有提交出生证明给被告;由于被告明确产假只有一个月,其了解法律规定产假应有178天,故在2018年11月份休完产假后与被告解除了劳动关系,但没有办理解除手续,被告是新型公司,请假什么的尚未明确;其认为从2018年6月开始休的是产假,该起算时间是原、被告合意的结果。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主张其于2018年4月曾向被告的人事人员申请从2018年6月起休产假,但根据原告自己提交的证据2中2017年12月24日的请假流程可见,原告向被告提出休假申请,同时会提交相应的医嘱及病历证明,并明确请假的意向及相应的期限,故原告主张的被告公司的请假程序不明确的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按照原告自行提交的2018年4月的QQ聊天记录内容可见,原告只是表明其从2018年6月起因为生育不再继续工作的意向,并非向被告申请休假的协商,且原告在2018年8月3日生育后询问被告工资事宜,也未提交生育证明及向被告协商产假的意向,故原告主张2018年6月起是休产假的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辩称原告从2018年6月1日起自行离职,双方的劳动关系即时解除的意见,合理有据,本院予以采纳。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支付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的产假工资25000元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500元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均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收取原告的2500元押金的问题,被告在仲裁时已对2018年7月2日支付给原告的4000元作出解释,该项包括2500元押金和给原告生小孩的1500元营养费,原告也确认收到上述4000元,故对被告的该意见,本院予以合理采信。原告要求被告退回2500元押金,依据不足,本院也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煜杰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陈美贤 人民陪审员 王君碧 人民陪审员 侯文卿 二〇二〇年一月××日 书记员 招佐文 冯琬晴
|
Law & Consulting Design
![]()
电话:020-000-0000 邮箱:xxx@.co.m 地址:XXX省XXX市XXX县XXX路XXX号